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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计档案被依法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去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出司法建议,建

因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计档案被依法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去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延长至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20年,规范档案交接、销毁流程。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复函法院,已根据建议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新规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

  2013年7月,北京龙辉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辉公司”)以拖欠建设工程款为由将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双方争议的联建工程系1995年-1997年期间建设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工程款的相关付款凭证因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毁条件已被销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相关司法鉴定亦因缺失重要证据材料而困难重重。

  针对这一问题,去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比照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延长至20年,同时建议细化会计档案交接流程、规范会计档案销毁制度、加快推进电子档案长久保存,以便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预防法律风险。

  近日,针对法院司法建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复函法院,表示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收到了北京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已经采纳法院相关建议,修订了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公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

  回函的同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还专门向朝阳法院发送了一份《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根据复函及修订说明,主要有以下四大变化:

  一是将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新《办法》将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和30年两类,其中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二是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地位。新《办法》规定,在会计档案管理过程中,对符合电子档案条件的会计档案,可通过电子档案形式保存,降低管理成本。

  三是明确了会计档案交接程序和要求。新《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的交接要求,同时规定各省级财政、档案部门可根据新《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四是完善了会计档案销毁流程和要求。新《办法》明确要求开展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范了销毁的具体程序,并明确了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的情形。《办法》明确,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需单独抽出立卷、电子档案需单独转存,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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