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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国及省道德模范可享九项优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1
核心提示: 从今天(11月20日)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道德模范、河北省道德模范可享受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政策共
            从今天(11月20日)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道德模范、河北省道德模范可享受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政策共有九个方面。

  工资方面

  获得一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或一个薪级工资。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两次及以上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可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

  退休费方面


 

  职工劳动模范退休后,获得全国、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获得一次,其退休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5%,最高不超过15%。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荣誉津贴方面

  自1996年4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对离退休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实行荣誉津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对其荣誉津贴进行了三次调整。目前,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一次的,其荣誉津贴调整为每月120元;获得荣誉称号两次的,调整为每月200元;获得荣誉称号三次的,调整为每月300元;最高调整为每月30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荣誉津贴调整为300元。

  住房方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医疗方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缴纳医疗补助费;未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劳模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或者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医疗报销标准为劳模报销医疗费。2006年,下发《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对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在报销比例、诊疗范围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工伤方面

  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病或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医疗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给工资;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或者医疗前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发给病伤救济费。

  困难补助方面

  2004年,下发了《关于解决省部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的意见》,按照劳模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设立特困劳模救济金。特困劳模救济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建立河北省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救济基金的通知》规定,每年由省财政注入600万、工会组织注入100万元资金,用于对低收入和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基本救济补助工作,构建起我省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救助长效机制。

  休假疗养方面

  在职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1至2年参加一次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组织休养活动的部门和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走访慰问方面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是我省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杰出代表。省委、省政府对这部分人员格外关注、厚爱一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同他们始终保持着密切联系,每年的元旦春节前后都发函或派人进行慰问,一些重大活动凡是条件允许都邀请他们参加。(记者叶娟娟 实习生史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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