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阿林(化名)和小芸(化名)相识,一年后,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阿林支付定金及购车款15万余元为小芸购买了一辆宝马小汽车,车子登记在小芸名下,由小芸使用。后来阿林又陆续给小芸转账7万余元用于归还汽车的按揭贷款。2014年2月,阿林与小芸决定结婚并举行婚礼。小芸收了阿林礼金4万元。一个月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人在小芸的老家举办了婚礼。阿林花7万余港元购买一枚钻石戒指,并在婚礼现场将戒指交给小芸。两人办完婚礼回到东莞后,因小芸的朋友发现阿林与其他女人在酒店开房,小芸于2014年4月离家出走。
此外,2014年,阿林共转账20万元给小芸,作为给小芸的认亲费。2014年3月,阿林向小芸的母亲转账100万元。
于是阿林诉至法院,要求小芸返还所给彩礼以及赠与财产。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林于2013年为小芸购买的小汽车,是在确定结婚举行婚礼之前,并非为了缔结婚姻而买。但阿林与小芸在2014年3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小芸及其母亲向阿林归还彩礼65万元;归还认亲费2万元及钻石戒指折价款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