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李婷?” 在监考老师的第二次询问下,忐忑不安的小丹心理防线崩溃,当场承认自己是替考者,知道东窗事发的李婷亦主动到考场接受处理。此后李婷因涉代替考试罪被公诉。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李婷代替考试罪成立,判处罚金1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刑并正式实施后,重庆法院审结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2015年12月,李婷在与小丹的聚会上倾吐了自己在全国成人自考中政治经济学挂科两次的苦恼,面对即将到来的第三次考试,李婷忽然想到请求成绩一向优异的小丹替代自己参加考试。碍于朋友情分,小丹认为这最多就是违纪行为,就答应了帮这个忙,也没有要收取任何酬劳。2016年1月,心神不宁的小丹拿着李婷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步入了全国成人自考的考场。在核对考生信息时,监考老师就发现小丹与身份证上李婷的样貌差距较大,第一次询问小丹是否是李婷并让其背出李婷的身份证号信息,小丹硬着头皮回答出了监考老师的问题。然而,监考老师的怀疑加剧了小丹的紧张情绪,考试开始后,始终满怀疑惑的监考老师走到小丹面前进行第二次询问时,小丹立即坦诚了替考事实,李婷在接到小丹代考败露的电话后主动投案接受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成人自考系国家考试,小丹和李婷的行为并非如他们想象的只是单纯的违纪,而是触犯了刑法。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替考者小丹系初犯,且未收取酬劳不是典型的枪手,同时开考后不久,小丹就承认了替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故最后只对替考行为的发起者李婷提起公诉。
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婷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考试平等权,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婷指使同案人代替自己考试,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婷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学校,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最终,沙区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李婷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现今许多学生对于替考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意识不足,认为只是单纯的违纪行为。无论是作为枪手替考赚取酬劳还是碍于朋友情谊无偿替考均触犯了刑法,望各大高校加强宣传普法教育,考生们亦应洁身自好诚实守信,勿心存侥幸而让自己的人生染上污点。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陈翔 通讯员 林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