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综合讯)美国科技巨头苹果公司在中国与一家皮具公司打的“IPHONE”商标争夺战以失败告终,北京市法院判定,后者的皮包、钱包等皮革产品可继续使用“IPHONE”商标。
据路透社报道,苹果拒绝就此判决置评。
《法制晚报》的报道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在3月31日终审认定苹果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有效,被予以核准注册。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北京高院给出的理由是:虽然苹果在2007年1月发布iPhone并于6月正式发售,但进入中国的时间是在2009年10月,而新通天地在2007年、苹果iPhone进入中国之前就已经注册了“IPHONE”商标。
北京高院也认为,苹果所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没有证据表明“IPHONE”商标在新通天地注册前就已在中国形成驰名商标。
新通天地在2007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而苹果公司是在2002年向当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苹果的申请是在2013年才获批。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同一商标可在不同分类的商品中被不同人予以注册。
在商标局发布新通天地所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后,苹果便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不过,经过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苹果还是败诉。
这并非苹果首次在中国面对商标纠纷。苹果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曾在2011年于深圳开庭审理,这起纠纷最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为此支付了6000万美元(8124万新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