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人社局日前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为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定下明确标准。《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部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办法》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将押金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