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我是一名参公单位的职工,父母在外地,按照国家规定,四年一次可以休探亲假,单位管人事的领导说,休探亲假就不能休年休假了,只能选择一种假休,是否合法?谢谢!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
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