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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贵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设十年过渡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1
核心提示: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点 设十年过渡期 待遇保低限高《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点

设十年过渡期 待遇保低限高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日前已正式出台,我省以2014年10月1日为改革时间点,明确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意见即行并轨,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那么,改革范围包括哪些?缴费标准是多少?基本养老金又如何计发?

针对大伙关心的问题,5月10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读。

改革目标实现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

本次改革旨在改变过去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的方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在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养老金水平,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我省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还将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改革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离休人员不纳入

本次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2)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提醒: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8%职业年金个人缴4%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关于职业年金费用的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分三种情况: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2)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3)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介绍,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

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职业年金待遇按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计发,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

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继续发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对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对此,国家明确规定,仍从原渠道列支。

基本养老金计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

据了解,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时间点,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

改革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将由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予以明确。

改革过渡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对比新老办法,待遇保低限高

关于如何实现改革平稳过渡的问题,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表示,按照增量改革、平稳过渡的原则,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问答

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答:不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

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职业年金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问:改革前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如何处理?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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