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路透援引知情人士,中国央行牵头制定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望出台,其中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消息人士引述方案称,整治工作时间安排表方面,摸底排查应于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资金存管方面,P2P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在跨界金融业务方面,方案明确,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同时,未经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方案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央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央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方案称,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