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
原标题: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
田雪娟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15岁的儿子张超凡因没钱给同学买零食,在网吧里被几个同学活活打死。“网吧里打,网吧外面还打……这么粗的棍子,都打成几截了。”田雪娟不能理解,是怎样的深仇大恨,会让儿子遭遇这场毒打,并最终失去生命,而夺走儿子生命的,竟是与儿子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
毫无疑问,张超凡属于最不幸的那一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时常发生,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而犯案形式和手段日趋成人化、团伙化。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然而,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却被从轻判罚,由此质疑之声四起,有人呼吁,应当“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应当“下调”?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新闻发布会上,这个问题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之一。
会上,在谈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每差一岁或将涉及很大范围;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是否要“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对于这个问题,小伙伴们又是怎样看这个问题的呢?长安君梳理发现,支持“下调”的意见可分为以下六类:
1、“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
在媒体浸渍信息泛滥的时代,虽社会文化交流加快,但弊端绵绵派生,少年儿童早熟就是之一。实际情况是,少年儿童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却有行为能力,这种尴尬情况并不少见。法律的适用应与时俱进,刑事责任年龄重新商定迫在眉睫。
2、犯罪不能唯年龄论
刑责年龄的制定应侧重他是否有犯罪能力。以前14岁以下儿童体弱力薄性成熟晚,一般不具备制造杀人抢劫强奸这些恶性案件的能力,但现在许多14岁的小孩已经具备这种能力。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常看到行为人未满14周岁。而且,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参考作案的方式、恶劣程度等因素。
3、莫让法律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免刑责的特权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十四岁以下免刑责非但没有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成了他们胡作非为的鼓动器,客观上怂恿违法犯罪。无期徒刑、死刑不现实,但免于刑事责任不合理,必须改。
4、法律尽早介入惩罚反是保护
一位小伙伴有个朋友,原来是混黑社会的,直到一天看到他兄弟被人砍死,他兄弟的妈妈哭一整夜,哭得头发全变白后,他才彻底醒悟。判刑,不是绝路,某种程度上是让他们尽早醒悟。
5、不应夸大教育感化的作用
不应对教育、感化、挽救目标的实现过于自信。有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难以教育感化,免除处罚也不是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的唯一途径。有时候,严格依法定罪处罚,更能使施暴者认识到自身罪责并真诚悔罪,更有利于教育和挽救。
6、消除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
可怕的不是青少年犯罪,而是一些青少年一边叫嚣“我还不到14,杀人不犯法”一边去犯罪。
从社会发展到“唯年龄论”,从法律的作用到未成年人心理,某种程度上,“支持下调”存在其合理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反对”的呼声同样声势浩大。听听“反对者”们都怎么说——
1、应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法律拟制。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线基本一致。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过于敏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可建立区别性的判断机制进行惩罚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绝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把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与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混为一谈。应认真制定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机制,从而让恶性违法者见识到法律的严厉,让诚心悔改者得到矫正与帮助,并让更多守法的人免遭不幸。
3、监狱等场所会造成未成年人交叉感染
刑罚具有标签化,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放出来后,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推卸责任之嫌
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体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寻求系统性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一股脑的将责任推到未成年个体身上,简单粗暴地以对孩子的惩罚来代替成年人应担的教育和监管。如果仅仅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就简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不免有将社会问题简单化为法律问题,将社会责任推卸给未成年个体之嫌。
5、未成年人犯罪应预防为主,惩治为辅
对于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走的弯路,要适度包容,给予成长和矫正的空间。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我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
6、未成年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法律惩罚不能代替社会其他因素的作用
生来就是“心理变态”“迫害狂人”的孩子的数量寥寥无几,家庭环境、教育、社会道德等复杂原因使一批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偏离了道德的轨道,触犯了法律。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就要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开始行动。
诚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多领域齐心协力。要想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要从源头找原因。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恐怕只会治标不治本。刑事责任年龄只可能一降再降,最终还会体现到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教育、监管、引导、惩罚、矫治、接纳一个环节都不能少,才能让孩子们的未来一个都不会少。
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在这方面我们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史卫忠最后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小工程。这个环节上,宁可速度慢一点,质量把关不能松。对此,长安君和小伙伴们拭目以待,毕竟我们都不希望“张超凡”的悲剧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