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民族管理新政 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5月27日,山东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民委、省公安厅《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和发布。
5月27日,山东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民委、省公安厅《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和发布。省民委副主任马辉参加会议并作主题发布,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冯瑞青参加会议。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据介绍,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省民委、省公安厅严格遵循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对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工作流程、备案办法、纠错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全文共22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确认登记、变更规定、审批程序、备案制度、协作机制、救济途径、法律责任、执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确保《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省民委、省公安厅前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先后书面征求各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在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求,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依法制定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实施细则》的施行,标志着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再上新台阶,有利于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