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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44万国有资产流失,问责都没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明明应当通过问责解决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能不让人怀疑问责机制出了问题。5月30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

明明应当通过问责解决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能不让人怀疑问责机制出了问题。

5月30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因肃州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澎湃新闻6月2日)

案情是,2011年1月,付某以原酒泉市兴盛纸品厂名义向肃州区工信局申请2011年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经济补偿。该局把关不严,致使该厂在不符合条件下获得奖励资金44万元。2013年7月,甘肃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审计署驻兰办事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出《关于收回相关企业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要求肃州区财政局从相关企业追缴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厅,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

作为全国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肃州区检察院为保护国有资产而督促有关部门履职的负责精神,无疑值得肯定。然而,对于相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不是通过问责而是以提起诉讼方式促使其履行职责,究竟是否妥当,则不无疑问。毕竟,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职人员的有效履职,根本上来自不履职的追责压力,而不是通过对不履职行为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其履行职责。

肃州区财政局长期不履行职责,显然是渎职,但由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中没有这种行为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又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构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部门的解释(一)》对“重大损失”的解释中也没有多长时间不追缴则构成犯罪的情形,所以,如果该局长期不作为的行为并不导致44万元资金难以追缴的话,则构不成渎职罪,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不能进行刑事追责并不意味着对渎职行为没办法,而是还有党纪政纪责任。检察机关在发现相关人员渎职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固然可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也应当向纪检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反馈失职情况,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并可向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换失职人员,更换认真履职者尽快履行职责。相比耗时费力地进行诉讼,这些措施不仅及时,也更有效。尤其是,如果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履行判决,仍旧存在如何让他们履行职责的问题。而且,不是谁的职责争议,而是明确的不履行职责问题,本就不适合通过诉讼解决的。

明明应当通过问责解决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能不让人怀疑问责机制出了问题。除该事件外,近年来“萝卜招聘”、党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等事件频发,却没有人受到责任追究,也让人看到了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不受追究现象不是个例。不管该事件是否适合作为公益诉讼起诉,都应当引起对不追责问题的重视了。

一方面,拓展渎职罪范围,降低入罪门槛。比如,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中,应涵括国企及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同时取消“情节严重”的规定。既然情节再严重也不过判三年而不是像贪污受贿罪那样会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就没理由只对“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情形才追责,不让“2次的”等情形适当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对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区分,不宜同样处罚,并有必要使滥用职权包括拒不履行职责这种消极形式。

另一方面,对于大量构不成犯罪的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否则的话,造成权力任性就是必然的。像该事件这样,肃州区财政局不履行职责已达三年,竟没有人被追责,也暴露了严重的责任漏洞。更有甚者,刑事责任与党纪政纪责任的完全不同性质,决定了刑法上“情节严重”与党纪政纪中的“情节严重”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形,现实中却一般只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双开”,而对追究不着刑事责任的行为,即使情节再严重,往往是给予警告了事,根本起不到让违法乱纪者有所忌惮的作用。

无论如何,通过这起国家机关长期不履行职责却无可奈何、以致检察机关只得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事件,也应当反思如何使国家机关有效履职问题了。且不说肃州区工信局把关不严造成44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涉嫌构成渎职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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