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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广东佛山一警察鸣枪示警造成1人死亡 已被停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9
核心提示:广东佛山一警察鸣枪示警造成1人死亡 已被停职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 林斐然)今日凌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发布通报称,8日下午,

广东佛山一警察鸣枪示警造成1人死亡 已被停职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 林斐然)今日凌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发布通报称,8日下午,禅城警方在处置一起持械闹事中,处警民警鸣枪示警,造成一名男子为流弹毙命。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职。新京报记者从禅城警方获悉,死者尸检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处理持械闹事时鸣枪示警

据禅城警方通报,昨日下午4时22分许,佛山警方接到报案称,该市禅城区深村仁和市场有人持械闹事。

随后,禅城公安分局同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现场民警了解到,事发系该市场10多名租户因租金问题,持棍与管理处员工对峙。

新京报记者看到,禅城警方的通报中称,当民警将持长棍追打管理人员的租户范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时,“遭到范某及其老乡的故意大力推搡,并造成处警的警辅人员受皮外伤。为及时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处警民警朝天鸣两枪示警,将4名涉事租户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警方在现场收缴部分械具后离开,“当时,现场无发现有人员死伤”。

一男子被流弹毙命

当晚19时53分,警方再次接报称,深村仁和东诸公大街5巷1号5楼出租屋内有1人倒地死亡。据警方通报,约19时许,家属发现该名男子倒在上述住所内,且身上有血迹。经法医检验,初步确认死者系流弹致伤。

追问:

何种情形下可使用武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1996年,由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警用枪械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当人民警察判明有“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等紧急情形之一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此前,在禅城警方的通报中,深村仁和市场有多人持械闹事,并造成警辅人员皮外伤。而民警鸣枪示警,也是“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不应使用武器的情形亦有提及。即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新京报记者发现,事发地深村仁和市场位于佛山近郊,四周商铺、住户均较为密集,市场内部分道路宽度不足五米。

误伤市民后如何担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于因使用枪械造成后果的,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认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在该起事件中,对于涉事民警的处理和追责,尚需认定其是否属于“违法使用警械”。

此前,禅城警方在通报中称,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目前,鸣枪涉事民警已被公安机关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

佛山市公安局宣传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死者的尸检工作正在进行,最后情况将结合尸检结果作出判断,此后还将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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