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周胜喜拿着丹东市中级法院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新京报记者王巍摄
原标题:辽宁一镇政府被列为“老赖”
19年前,辽宁的周胜喜和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但随后发现,他所经营的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便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2003年胜诉,但因为镇政府号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时至今日,镇政府拖欠周胜喜本息共计3700万元一直搁置。
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本月,经周胜喜申请,法院将镇政府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院限制“老赖”消费的相关规定,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签一纸合同巨额债务揽上身
75岁的周胜喜是辽宁人,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债权债务各600万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周胜喜才发现镇政府所享有的债权,早已被他人把钱要走,自己莫名承担了一身债务。“我买到的不是企业,是企业600万的债务,这一下子让我陷入绝境……”
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2年4月,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12月,丹东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7月3日,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长甸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胜喜上诉,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遭遇执行难儿子患病无钱医
周胜喜拿着胜诉判决,却在12年内没有拿到自己的钱。
而在此期间,周胜喜被砂轮厂之前的债权银行起诉至法院,砂轮厂被拍卖偿还银行的债务。但长甸镇政府和周胜喜之间的债务执行,却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有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写信反映此案执行难的情况,最高法院曾督办此案执行。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市中院执行。2011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我有一份19年前的合同,有一份13年前的判决,但这两份的法律文书却不管用……”周胜喜表示,19年前自己拥有经济师职称,担任过宽甸县农行办公室主任,曾想借企业改革的机会做出些事业,但今年75岁的他在漫长的诉讼和执行中被查出了多发性脑梗死、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据周胜喜介绍,他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余万元。而最让他痛心的是,在此过程中自己的大儿子因病不治去世,当时一身债务的周胜喜拿不出钱给儿子支付治疗费。
执行未果镇政府进“黑名单”
镇政府真的没有钱吗?据周胜喜的代理律师介绍,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镇政府有养鱼场出租、电站收入等。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遂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今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
经周胜喜申请,今年6月,丹东中院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丹东中院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胜喜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出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胜喜申请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院经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
镇政府曾回应无钱可还
昨日,新京报记者就巨额债务的对策问题致电长甸镇党委王书记,直至下午6时,对方一直未接电话。之后记者收到对方“我现在正在开会”的短信。
今年3月份,长甸镇政府田姓镇长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出示过一张“付款情况表”,上面显示:自2005年以来,长甸镇政府向周胜喜所支付的欠款,其中最小的一笔5000元,最大的一笔22万元,截至2016年3月共支付106万元。
田姓镇长称,并非政府不想还钱,但仅靠该镇自身根本还不上这些钱,还在申请县里帮助解决。
该镇长同时提出,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否则“这样下去永远还不起这笔钱。”
律师:将向法院申请限制消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坐飞机、住宾馆、买车、旅游度假等九类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周胜喜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政府机关应该也在规定范围之内,在欠款未还清前,应当对镇里的负责人限制消费。律师会进一步向法院申请,限制长甸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消费等相关事宜。
专家:应追加执行上级政府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峰表示,在债务纠纷这类民事案件中,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带头遵守法律的生效判决,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是否可以由上级政府统筹解决镇政府的欠款,随后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本案中,合同里约定周胜喜享有厂房的部分债权,但钱却被别人拿走了,这中间应该有一些问题,需要追究到底。同时,政府部门中“新官不理旧账”的心态比较普遍,但这种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执行专家谭秋桂表示,建议政府无力还债时,将上级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以解决政府对判决的不执行问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