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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澄迈县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受贿超千万元 一审获刑18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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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受贿超千万元 一审获刑18年

专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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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7月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刘佳)澄迈国土环境资源局(简称澄迈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利用工作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承包人给予的好处费超千万元。7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海南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卢志刚有期徒刑18年。

帮助承揽工程项目 收受一工程承包人569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澄迈县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美朗水田整治项目、北排山补充耕地项目和金安农场土地整理项目。徐某某为承揽上述工程,找到时任国土局局长的卢志刚帮忙承揽该工程,卢志刚同意帮忙,并交代时任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的周某某给予徐某某关照。在卢志刚的关照和吩咐下,徐某某先后以江西省建设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琼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海南琼某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到上述四个工程项目。

此外,卢志刚在徐某某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在此期间,徐某某先后15次在澄迈县金江某酒店、海口市国贸文华路“8号咖啡厅”停车场等地送给卢志刚569万元。

帮助变更土地用途性质 收开发商70万欧元

2009年,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碧海·金珠花园”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700余亩,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为将该地块用于开发项目,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姬某某多次找卢志刚,请求帮忙协助。后经卢志刚审批了相关农用地转用申报材料报经县政府、省国土厅批复同意,该700余亩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2010年至2011年间,该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

为感谢卢志刚的帮助,姬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间,先后5次在海口喜来登大酒店共送给卢志刚70万欧元。

帮助办理土地使用证承揽工程项目 收受轿车3辆

2011年,文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澄迈老城开经济开发区一宗115亩用地手续,拟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负责办理该宗用地的相关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为尽快办理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张某某找到卢志刚,请求帮忙,并约定送一辆车给卢志刚。

2011年6月,卢志刚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选购了一辆奥迪A4L轿车,张某某通知其公司出纳到车行刷卡支付了购车款37.04万元,后卢志刚亲属前往车行和车管所办理了提车、上牌手续,该车一直交由卢志刚亲属保管使用。2011年10月,文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澄迈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上述地块的使用权,2012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此外,卢志刚帮助工程承包人符某承揽钻探工程项目,收受其价值37.19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帮助海南阳某投资有限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及海域使用权证手续,收受该公司送给的价值34.9847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刚身为国家公务员,在担任澄迈县国土局局长的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47次非法收受20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 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车价值109.21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卢志刚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尚有333.07457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志刚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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