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明确到2018年煤炭产能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引导退出力度,到2018年,全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
《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治理不安全产能、控制超能力生产五项重点任务。今年起,3年内一律停止审批煤炭行业产能控制方案以外的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实施关闭退出;在安全、质量、环保、技术、规模、资源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承诺暂缓建设的煤矿,一律停止建设,3年内暂停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待国家政策允许建设后再启动办理有关手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今年起,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意见》明确,对纳入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煤矿,在争取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同时,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继续争取国家对引导退出煤炭产能的资金奖补支持,我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煤炭企业自今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缓缴采矿权价款,暂缓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暂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意见》强调,有关州、市和单位要按照7000万吨产能控制目标任务分解,编制本地本单位产能控制方案,以曲靖、昭通、红河、大理、丽江等产煤州、市为重点地区,以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产能为重点淘汰对象率先突破,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列入责任考核和督办事项,将化解过剩产能和控制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建立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