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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德国研究机构“喊话”欧盟 尽快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近日,德国权威经济研究机构慕尼黑IFO经济研究所公布了其提交给欧洲议会的一份报告,向欧盟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应尽快考虑承认中

近日,德国权威经济研究机构慕尼黑IFO经济研究所公布了其提交给欧洲议会的一份报告,向欧盟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应尽快考虑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专家指出,中国已经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大势所趋,欧盟早日承认这一点对中欧双方都是好事。而且,欧盟应该清楚,即便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也要按规定在今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

欧盟不少做法矛盾突显

长期以来,欧盟内部存在一种担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将失去反倾销的“筹码”。此次慕尼黑IFO报告对此作出了回应:尽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意味着降低反倾销税率,但这么做本身并不会降低欧盟对倾销行为的防御能力。

事实上,虽然欧盟依赖“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对中国进行了多项反倾销措施,但其问题与矛盾却显而易见。报告指出,截至2014年底,欧盟尚在生效的51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仅仅涉及到欧盟同中国双边贸易总量的不到2%,但欧盟为了上述不到2%的欧中贸易总量所设置的反倾销措施占了现有反倾销措施总数的47%。

此外,针对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等国频频支持对中国钢铁、化工等行业发起反倾销,报告指出,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所谓“中国低成本优势或者倾销行为”真的存在。

“欧盟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矛盾的做法,主要还是受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特别是面对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欧盟似乎只会拿‘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他们反倾销的借口。此外,部分利益集团的‘束缚’也阻碍着欧盟作出正确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合作室主任张建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张建平看来,由于慕尼黑IFO是应欧洲议会要求向其提交报告,报告能指出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当前欧盟内部不少国家还是支持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这将有助于欧盟在这一问题上作出更加明智的决定。

慕尼黑IFO是德国一家独立的、权威性很强的经济研究所,其发表的商业景气指数、德国经济景气预测和经济政策建议等成果受到德国乃至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中国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欧盟一直不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他们依据的到底是什么标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并没有一个关于某个经济体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从而采取不同待遇的条款。欧美说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其实他们依据的不是WTO条款,而是欧美等国的国内法。

“很明显,欧美衡量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是他们自己单方面定的,而且具体标准是什么,欧美也没有明确的公开说明。当遇到对他们不利的情况时,欧美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标准、法律。”张建平说。

中国驻德国大使史明德此前指出,应该看到,这么多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认为,无论欧盟承认与否,中国都已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欧盟需要认清当前的整体形势。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不乏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中国也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以及13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

承认与否都要履行义务

早日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欧盟而言好处明显。张建平指出,当前欧洲经济正处于复苏期,仍面临着英国“脱欧”“难民潮”等事件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如果能尽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促使中欧经贸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而考虑到双方巨大的贸易规模,这将有助于帮助欧盟克服当前经济困难,稳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可能威胁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顺利开展以及中欧自贸协定未来的前景。”中欧数字协会主席路易吉·甘巴尔代拉表示,中国目前是唯一一个决定向容克投资计划注资的非欧盟国家,通过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可以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的对话,促进欧盟企业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反之,将伤害中欧之间的感情和互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中欧双方加强沟通仍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这对于中欧发展及世界经济复苏都有好处,正在召开的中欧领导人会晤或许可以帮助双方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上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张建平说,但还要特别强调的是,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是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外交部部长王毅此前已明确表示,当年《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所有成员都应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因此,无论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都有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法律义务,无法回避和推卸。

(责编:陈键、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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