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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北京侦破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连抓3名替考枪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北京市侦破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今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天,警方便在房山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场内连抓3名替考枪手。
原标题:北京市侦破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今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天,警方便在房山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考场内连抓3名替考枪手。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组织者匡某提起公诉。这是本市侦破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去年12月举行的研究生考试中,有3名替考人员被抓。警方发现他们3人有几个共同点:都来自湖南;考试之前都报名了一家名为“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的辅导班;报考的专业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MPA(公共管理硕士)。根据这一线索,警方追踪到了辅导班的经营者匡某,他才是这场替考犯罪背后的“黑手”。

办案检察官介绍,匡某于去年9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办“中国社科院在职研究生专修班湖南站”,主要负责研究生报考培训。这个辅导班学费不菲,复习期间要缴纳2万元学费,若通过考试还需缴纳2万元。被替考的曾某、曾某某、谢某(均已判刑)三人都是该培训班的学生,他们在辅导班上课后,感觉没有把握通过考试,因此找到匡某。匡某承诺为他们找到合适的“枪手”。可匡某的承诺,事后看来很“不靠谱”。

24岁的谢某,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一直希望通过考研改变自己的命运,但是此前两次考研均以失败告终。“输不起”的谢某向匡某求助。而匡某找到的“枪手”马某已经34岁,以家教为生。马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下来。考试前,马某和谢某在匡某的带领下从湖南赶到北京。去年12月26日,马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考试时,被当场查获。那天,马某特意戴了一顶帽子。监考老师发现可疑,两次要求马某摘下帽子,经过和证件照片对比,发现相貌差别太大——报考的是一名“90后”,而34岁、已经谢顶的马某怎么看都不像“小鲜肉”。监考老师遂报警。案发后,马某除了承认自己替考外,还称自己“根本没有复习过相关考研知识”。

第二个“枪手”也很“奇葩”。她姓胡,案发前是一家文化公司的内容总监,有着不错的工作和收入,更有着英语专八的水平。她帮助替考的曾某某则是一家出版社的员工。曾某某到案后说,眼看着公司新招入的年轻人都是硕士学历,自己压力很大,就报了班,想要在学历上更进一步。但是考试前,曾某某不敢考了,便找到匡某“想办法”。匡某找来胡某替考,并给她2万元好处费。但是,胡某交代,她替考不是为了钱,而是自己打算在2017年参加MPA考试,替考只是想练练手。同样,因相貌和证件照差距太大,被监考老师发现。

和前两起案件不同,第三起案件的被替考者曾某和“枪手”康某是上下级关系,而曾某是匡某的女友。办班时,匡某只招到了29人,按规定,招够30人才能开班,于是匡某力劝自己女友曾某报名。对于考试没有把握的曾某在男友的建议下,找到了自己公司一名刚入职的新员工康某,原因是康某英语是专业八级水平。曾某表示,康某帮助替考就让她转正。于是,去年11月,康某来到北京做了现场确认,并办理了带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回到湖南之后,曾某立即将康某转正。考试时,监考老师发现康某的准考证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差别较大,但考虑有的考生存在整容情况,监考老师依然让其参加了下午的考试。下午,监考人员经过仔细查验后,最终揪出了康某。

检察官释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最高获刑7年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具体规定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另外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责编:鲍聪颖、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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