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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廉政账户咋就成了官员假清廉真贪腐的工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5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决定,从2016年7月15日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余额移交同级财政,上交国库。“廉政账户是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决定,从2016年7月15日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余额移交同级财政,上交国库。

“廉政账户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产生的一项特殊制度。它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个‘绿色通道’。”北航学者任建明介绍。

在过去的15年时间里,各种形式的廉政账户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

廉政账户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个“绿色通道”

15年内廉政账户在12省出现

早在1999年,江西省部分地市及其所属县区就建立了拒礼拒贿资金账户。当年,仅江西省南昌市,在设立拒礼拒贿资金账户4个月后,就有23笔共5.5万余元入账。

2000年春节,浙江省宁波市设立“581(谐音‘我不要’)”廉政账户,并扩大了受理范围,可直接接受各种外币、储蓄卡、信用证和有价证券。结果,仅2001年的前5个月,“581”廉政账户收入就达422万元。

随后,全国多个省市开始纷纷效仿,类似的账户还有“981(谐音‘就不要’)”、“510(谐音‘我要廉’)”、“35581(谐音‘送我我不要’)”、“5910(谐音‘我就要廉’)”等。

据报道,山东济南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一直保持平均日进1万元的速度;而从辽宁沈阳“慕马案(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16名官员贪腐案)”被查处后2001年8月至10月的两个月时间里,沈阳廉政账户猛然进账四百多万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武举表示:“廉政账户解决了由于社会不良风气而导致的被动受贿问题,因此受到很多地方的推崇。 ”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中,目前共有12个省级纪委设立或者曾经设立过廉政账户。

如湖南省在2013年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州纪委、监察局和省直部门落实《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账户的户名为“湖南省廉政账户”。

2012年1月,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发出《关于设立广东省廉政账户的公告》,设立相应廉政账户。

而区县一级纪委单独设立廉政账户的情况则更多。仅仅在2014年12月,就有北京市昌平区和房山区、新疆呼图壁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灵武县等多地设立自己的廉政账户。

“廉政账户之所以得到推崇是因为它给了领导干部一个‘出口’,让那些被动收礼或者间接收礼的领导干部通过廉政账户进行政治表态,给他们提供一个忏悔和改正的机会。这一制度既可以把腐败的贿金提早纳入到国库中来,又减少了反腐败工作中的资源浪费。”北大学者庄德水说。

通过查阅各地下发的关于廉政账户的通知可以发现,廉政账户一般由当地纪委监察局和银行共同管理,并对存款人姓名、存款数额等予以保密。账户只存入,不支取,所存款项统一由纪委监察局定期上交国库。

然而,随着廉政账户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和发展,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产生了:在防止更多官员走上腐败之路的同时,廉政账户越来越频繁地与贪腐案件联系起来。

据法治周末统计,在现有媒体报道中,“挂”在廉政账户上的贪腐案有近十起。

廉政账户与贪腐案件联系起来

拒贿还是“掩饰犯罪”?

安徽芜湖《大江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在得知检查机关已介入调查后,张某遂将27万元转存纪律廉政账户;之后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另有一个匿名案例是:某官员在春节前收礼受贿100万元,纪委查到后,该官员狡辩说自己给廉政账户上交了20万元,直到相关部门查实了全部送礼行贿总额,其花招才被戳穿。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官员主动存入廉政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应计入受贿金额,在一些案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存在分歧。

在上述《大江晚报》的案件中,法院给出了答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1万元,侵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得知检查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后,张某将27万元转存纪律廉政账户,属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该27万元应计入受贿金额,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根据纪律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而收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折价款等,及时存入纪律廉政账户,视为拒贿。

但若受贿人知道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受贿事实,而将收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不应视为拒贿。

廉政账户成了一些官员边贪腐、边“清廉”的工具。

廉政账户成了“装清廉”的工具

在一些官员的权衡中,廉政账户成了其边贪腐、边“清廉”的关键工具。

在江苏南通,某学校负责人杨某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他将其中的两万多元打入纪委设立的“510”廉政账户。当办案人查办此案时,杨某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账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

同时,他还是制造清廉假象的高手。先后分几次,他将75万元赃款上交当地廉政账户。

这75万元,只占魏力生受贿总额的四分之一,但这确实让他受了益——有报道称:“魏力生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这些钱没有算进其受贿范围。”

但有一些人就没有这么幸运。

湖南株洲原环保局局长文铁军因犯受贿罪被判刑6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2000美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文铁军的辩护人提出,“近几年被告人上交市纪委红包礼金7.18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文铁军上交该市纪委的红包礼金属于查明他受贿数额的范围,故不会扣减。

在广东深圳“沙井新义安”涉黑案中,当地最大的涉黑保护伞、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1200万元的贿赂。在庭审中,刘少雄称自己陆续向廉政账户上交了1000多万元赃款。而这算不算是自首行为,也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认为,刘少雄虽然上交了赃款,但并未明确表示这笔钱的来源,也未主动交代这笔钱就是目前此案所指控的事实,且收到的贿赂款和所上交的钱不是同一笔,因此不能算是自首。法庭最终支持了检方的观点。

漫画:自欺欺人

存废之争,该全面叫停还是继续探索完善?

在利与弊的纠结中,一些地方在试用之后又撤销了廉政账户。

201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曾发文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再单独设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据时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温树忠介绍,撤销不记名廉政账户,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甘肃省的廉政账户则经历了两次设立和两次撤销。

2005年11月,甘肃省撤销了2004年7月第二次设立的“廉政账户”,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拒收不了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纪检监察机关。在此之前,甘肃省在2001年6月至2003年8月之间曾设立过廉政账户。在此期间,廉政账户仅收到40多万元的“贿款”。

而甘肃省纪委第二次撤销廉政账户的官方解释是,“随着反腐倡廉各项法规的日臻完善,根据工作形势的发展,省纪委决定撤销在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个储蓄网点设立的‘581’廉政账户。”

还有福建、黑龙江等省和沈阳等市也分别在廉政账户建立后不久就纷纷选择了退出。

此外,廉政账户也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在江西,就出现了不法分子假冒纪委名义发文,要求上交“违纪款”至假冒的“省纪委廉政账户”的诈骗活动。

那么,廉政账户工作下一步如何探索?截至目前,中央纪委尚没有制定过针对廉政账户制度的相关文件,廉政账户属于各地一项自创的反腐举措。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检察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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