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万农村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两步走”
——《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解读
河北日报记者 潘文静
日前,我省正式出台《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对居住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以及因其他因素确需搬迁的42万农村人口(其中已经国家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实现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确保与全省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小康。
保障基本,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根据方案,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分为“两步走”,2016年至2017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12.6万人;2018年至2020年,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其他符合条件、有搬迁意愿的29.4万农村人口实现应搬尽搬。
实施这项工作要遵循四项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主体地位,不搞强迫命令,防止出现“运动式”搬迁。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环境特点,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有利于发展的安置方式,坚持相对集中安置,科学编制搬迁规划,合理确定搬迁目标任务和安置方案,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
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精准施策、创新机制。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着力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有效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方案要求,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我省将从土地、住房、就业、社保、产业、金融等方面给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支持。其中,允许政策范围内的贫困县将节余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流转使用;对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县(区)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允许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整体搬迁至城镇的易地扶贫搬迁村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税费减免、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金融贷款等政策支持,与安置住房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央和省相关投资支持范围。对青壮年劳动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搬迁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就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方案明确:按照国家确定的“保障基本”原则,中央投资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可适当提高,但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搬迁户个人承担;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的安置点,各县(区)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进行一宅一户安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让搬迁农户有空间搞农家乐、民宿等经营项目,提高增收致富能力。
为保障搬迁对象能够最大程度享受搬迁政策,对于由政府负责安置的搬迁对象,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开行和农发行发放的政策性长期贷款以及群众自筹资金,进行搬迁对象住房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再发放现金;对于选择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的,综合测算投入规模,确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享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参考标准为2万元,同步搬迁人口人均享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参考标准为1.5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人均奖励参考标准为1.5万元。具体标准由相关县(区)统筹地方财力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