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前任局长师永峰,在2013年9月调至邻县横山县公安局任局长后,即遭实名举报。举报他的正是他的老下属——包括清涧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检书记及其他17名干警。目前,榆林市纪委决定对师永峰立案,进行纪律审查。
领导干部违法违规不是新鲜事,照章处理就是。此事真正让人诧异之处在于,师永峰从2013年9月起即遭到多名下属实名举报,但将近3年过去,举报人一直未见到相关调查结果,师永峰则依旧当他的公安局长。直到最近,媒体曝光了这起“烂尾”举报,才引发舆论关注,既而当地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媒体不介入,啥事都没有,媒体一曝光,马上立案审查,这是舆论监督的荣幸,更是舆论监督的悲哀。这中间的一个悖论是,如今的立案审查,说明师永峰确实涉嫌违法违纪,既然如此,为何3年前的实名举报石沉大海呢?榆林市纪委表示,纪委2015年已对此事做过处理。处理之后,师永峰却依然稳坐局长宝座,可见,要么是罚酒三杯式处理,要么处理本身就是废纸一张。
动员干警集资千万盖酒店、向下属单位强卖500箱白箱,包括举报人提到的师永峰报销70多万元修车费,哪一件是小事?按照《公务员法》和《警察法》之规定,包括警察在内的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2010年颁布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有类似规定。师永峰身为领导干部,步步踩在制度红线上,却毫发无损,我们不禁要问,管用的制度在哪里?
此前几日,中央纪委书记王歧山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谈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表示,写上的就要管用。诚如此言,对于权力监督,不仅要有健全的制度,还得让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到位,管用的制度才有生命力。而反观现实,类似这种“举报3年无调查结果”的事情,显然并非个案,表明对于违法违纪官员还存在选择性问责的问题。
分析个中原因,更加耐人寻味。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师永峰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于2009年12月至2013年9月,但直到其平调至邻县担任公安局长,其下属才实名举报。这大致可以说明,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权力语境下,官场内并未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下属举报上级更是一件颇有风险的事情。此外,“家丑不可外扬”或许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有损于公安部门形象。倘如此,便有“家法代替国法,人治取代法治”之嫌。由此来看,制度要想管用,关键在于刚性,即要彻底消除讨价还价的弹性空间。
□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