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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博:冤案纠错不能总是走旁门左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3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这起案件的申诉过程所暴露出来的司法人员的不作为以及申诉制度的缺陷,更应该引起重视。冤案纠错不能总是走旁门左道。近日,云南

这起案件的申诉过程所暴露出来的司法人员的不作为以及申诉制度的缺陷,更应该引起重视。冤案纠错不能总是走旁门左道。

近日,云南幼儿园投毒案在当事人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后再现波澜。其代理律师杨柱透露,已接到当年遭投毒及纵火的幼儿园园长朱梅的父亲朱明华紧急情况报告,朱父称遭到一位“熟人”的威胁。律师自己也表示已接到几个不要再追查真凶的“招呼”了。

据报道,当年警方在调查投毒案时,对当时的首要嫌疑人并没有进行调查。在当年幼儿园园长朱梅的笔录中,朱向警方陈述,当年巧家县一官员儿子罗某曾追求过她,但被朱拒绝,后另一名追求者谢某也被她拒绝,两名追求者在遭到拒绝后,联手偷盗朱家财物3次,共计6000多元,随后被朱梅告发并遭到关押。不过,自2002年1月罗某刑满出狱,到2002年2月投毒案发,短短一个月时间,朱家连续4次遭到人为纵火,多辆摩托车被烧。十年之后,杨律师和助手随行四人再次到巧家县调查此案,朱梅家的老楼再次被人纵火。多家媒体报道,当年投毒案发生后,警方在调查幼儿园园长朱梅时,她提到了家中被人4次故意纵火的事,并怀疑纵火与投毒可能有联系,但并未获得重视。朱梅在接受调查时对警方称,“和自己仇恨最大的就是这两个人(罗某和谢某)”虽然当年参与侦查此案的干警多达18名,却没有人对最重要的两个嫌疑人作出调查。

如今,回顾这起错案,错误的原因与以往也不完全相类,表面上看,似乎都是秉着“命案必破”的宗旨,但在找不到真凶的情况下,实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然而,以往的多数案件都是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而本案的首要嫌疑人非常明显,可始终未被调查。而且,首要嫌疑人是该县某官员的儿子,这大约暴露了司法机关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嫌疑,这或许也是律师被打“招呼”的缘由。果真如此,之前司法机关对于被害人大张旗鼓地道歉,似乎显得有些多余。

另一方面,这起错案的实际受害人钱仁风是被关押了13年后才得以释放的。而此案能够得以纠错,也并不是司法机关主动审查发现的。虽然钱仁风的律师在其关押期间多次申诉,但此案得以翻案的原因却是在2012年,云南一名网友以《巧家又现冤案16岁花季少女被指投毒身陷牢狱十年之灾》为题发帖,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云南省检察院网络舆情监测人员将其做成专报上报,才得到该院有关领导核实案情的批示。“网友发帖+新闻传播+领导批示”的模式的确不同于以往的洗冤方式。多年来,我国冤案的纠错大都是起因于极其偶然的因素,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成为纠错的常见导火索,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张氏叔侄案莫不如此。这样的纠错实在有点太过低级,太没有含金量了。

相反,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纠错制度,申诉好像在这些知名冤案错案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申诉制度与一些国家独立设立审查错案的机制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有五种情况:第一,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错误的;第二,原判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有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第三,原判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程序违法;第五,审判人员违纪违法。这是公民申诉权在法律中得以确认的表现,但公民的申诉权主要表现为要求司法机关对已经处理的生效裁判进行复查的权利,它并无实际诉讼权利的性质。公民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主要成为了为司法机关提供发现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线索,申诉往往是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和信息渠道。

同时,我国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程序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众多申诉人的申诉是否受理、由谁承办无从知晓,无期限的奔波等待给申诉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损耗。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不够公开,使得当事人总在质疑申诉的公正性。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申诉制度难以保障无辜者的权利,绝大多数申诉成为“走过场”的程序正义。云南这起案件虽然早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另有其人,也符合申诉的规定,但申诉依然充满艰辛与坎坷。本案代理律师也表示,从2010年底开始,一次又一次辗转于公安厅、检察院和法院等有关部门,申请复印卷宗、递交申诉材料……但四处受挫,甚至跑到北京,想把材料递进公安部、最高检。

钱仁风总算是获得了迟来的正义,而此案的真凶能否浮出水面可能还有待时日。仅仅开释一个本来就清白的人并不是大多数人想看到的唯一结果。这起案件的申诉过程所暴露出来的司法人员的不作为以及申诉制度的缺陷,更应该引起重视。冤案纠错不能总是走旁门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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