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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陕西严禁接种单位诱导或强迫公众接种二类疫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5  来源:环球网
核心提示: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问题,陕西要出管理实施办法了,陕西省政府法制办25日将《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问题,陕西要出管理实施办法了,陕西省政府法制办25日将《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网上,如果你对此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在8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

办法中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或接种范围。

除了对疫苗流通做了相关规定外,办法中对疫苗接种也做了各种规定和约束。办法要求,第一类疫苗根据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第二类疫苗遵循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做好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地告知第二类疫苗接种知识。严禁夸大第二类疫苗使用效果,不得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推广使用。严禁接种单位诱导或强迫公众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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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向接种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在向接种对象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费的同时,可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儿童接种疫苗后(包括第一类、第二类),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卡、接种证上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等内容,同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接种记录保存时间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各接种单位每月对辖区接种的第一类、第二类疫苗接种数据逐级上报至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疫苗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统一外观标识,为确保疫苗运输车的正常通行,应向疫苗运输出发地及目的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如果你对《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在8月26日前写信寄到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联系人:安俭怀),或者发传真至029-87294499,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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