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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10月1日起 西安市公园夜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30
核心提示:10月1日起 西安市公园夜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公园条例

10月1日起 西安市公园夜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公园条例》的决定。《西安市公园条例》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识。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在规定区域进行,21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等器材。游客在公园应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非吸烟区或禁止区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园内乞讨,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违规者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新建公园应因地制宜,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在服务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园管理,对在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采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在免费公园内举办临时性活动,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临时性活动确需以门票方式收取入园费用的,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性门票收费标准,并对价格及优惠政策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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