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西安市公园夜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公园条例》的决定。《西安市公园条例》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识。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在规定区域进行,21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等器材。游客在公园应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非吸烟区或禁止区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园内乞讨,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违规者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新建公园应因地制宜,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在服务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园管理,对在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采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在免费公园内举办临时性活动,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临时性活动确需以门票方式收取入园费用的,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性门票收费标准,并对价格及优惠政策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