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过实习期的新手司机高某边开车边看手机,将站在路边的陈先生撞死,并导致两车损坏。前天(1日)下午,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在石景山区法院受审,法院当庭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8日18时许,高某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路某公交站前时,因查看手机未观察路面情况而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行人陈某撞倒,并撞上停放在此处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该车又撞向停放在其前方的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损坏,被撞受伤的陈先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高某为全部责任,经鉴定陈先生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昨天14:30,该案在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在事故中被撞身亡的陈先生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来到法院,他们向高某提出了民事赔偿,但具体数额并未向记者透露。陈先生的两个孩子尚属年幼,年长的孩子两三岁的样子,年幼的还被母亲抱在怀中。
在谈到这场事故时,陈先生的妻子一直在哭泣,刑事庭审时,她没有进入法庭,而是抱着孩子守在法庭外面。记者坐在法庭里,不时能听到庭外孩子喊“妈妈”的声音。
“我就是看了眼手机,并没有操作”,高某在法庭上这样总结车祸的起因,当时他掏出手机看时间,随即将手机放在副驾驶位置,他这时又觉得手机放得有些偏了,于是转身用手将手机摆正,当高某再抬头时,发现站在路边的陈先生已经近在咫尺,高某说“我当时想采取任何紧急措施都已经来不及了……”他的车子右前方撞上了行人陈先生的头部。据高某说,事发时,自己经过的路段正在修地铁,道路本身比较狭窄。此外,高某在肇事时刚刚取得驾驶证,还没有过实习期,属于新手上路。
事发后高某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民警传唤到案。据记者了解,此前高某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爆炸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过两次刑。事发后高某家属已支付陈先生抢救费及丧葬费共计8万余元。
在最后陈述阶段,高某对自己行为感到非常懊悔,表示将尽可能赔偿陈先生家人及受损车辆车主。法院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一审认定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高某此前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犯罪属于累犯,法院因此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后,高某表示要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吴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