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驾照出事故 随车指导人员要担责
昨天,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交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我市将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自学人员若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试点小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我市将适时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
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公安机关牵头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
教练员将实行退出机制
意见明确,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而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诚信考核,并实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