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税局详解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取得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业务员,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大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属于“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佣金收入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是以含营业税的佣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二是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变化。2016年第45号公告发布前,展业成本以保险代理人每次收入额的40%计算。45号公告发布后,以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确认展业成本。
具体计算方法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
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10月当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0/(1+3%)=33981元应纳城建税:33981×3%=1019.43元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王某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33981-1019.43)×40%=13184.63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019.43-13184.63)×(1-20%)×20%=3164.31元
应注意的问题
当月多次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代理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当月多次取得佣金收入,应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的适用范围
展业成本的税前扣除政策只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展业成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