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布实施意见 生态补偿机制四年内全面推广
我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再迈新步伐。 8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生态补偿,是一种让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补偿的制度设计,以“谁受益、谁补偿”为原则。 2011年起,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流域实施。 2014年,全省首个省级层面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落子大别山。
积累经验,探索新路,我省提出,到2020年,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国家新安江流域水环境、我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等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更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等区域,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淮河、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启动开展省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我省探索建立大黄山国家公园的重要内容等。就森林、湿地、耕地等领域,意见明确重点任务,如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加大沿江、沿淮、沿湖及采煤沉陷区、黄河故道湿地恢复和崩岸治理力度,探索建立环巢湖国家湿地公园,对在地下水漏斗区、生态严重退化等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等。
为推进实施,我省将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如积极争取国家补偿政策支持,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