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戴克健的“徒步上访”行为,警方更应优先调查处理的,是为什么戴克健应得的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查处“恶意欠薪”早一点,“过激讨薪”就会少一批。
为讨要330万元学校工程建设欠款,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男子戴克健徒步六省市。8月12日,其因“诋毁马龙县政府的声誉、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马龙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而其妻子张正芬向媒体证实,处罚决定书中的戴宗言就是戴克健,“戴克健是他的小名”。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确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管制内容。有此行为但不严重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戴克健被处行政拘留10日,是顶格处罚。
不妨来看看当地警方所认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媒体披露的《马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戴宗言因对马龙县教育局等部门欠其施工款不满,于4月25日至8月8日,从马龙县步行出发,经贵州、四川、重庆、陕西、山西、河北六省市,沿途在车站、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采取打横幅、举标语、发送微信、微博等方法,违背客观事实、大肆制造影响、诋毁马龙县政府的声誉,并不听沿途公安机关及马龙县政府工作人员劝阻,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决定给予戴克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没收标语一块。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内容里并没有介绍戴宗言是如何“诋毁马龙县政府声誉”的,如有,这也和扰乱公共秩序无关。我也没有看到戴宗言是如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打横幅、举标语和扰乱秩序并不能简单地和此画上等号。要让行为人从内心深处认罚且悔改,让围观的网民认同并支持这一执罚,当地警方还应公布更详实的证据。
从警方公布的处罚原因中,我们能看到戴宗言的“徒步上访”行为事出有因,即“对马龙县教育局等部门欠其施工款不满”。另据媒体援引今年1月26日马龙县政府的通报称,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经理戴克健),2008年以来承建了马龙县旧县中学廉租房等7所学校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共22个,工程共计结算审计价2069.0925万元,目前已付工程款1738.4279万元,现下欠资金330.6756万元,已支付应付工程款总额的84.02%。相比戴克健的“徒步上访”行为,警方更应优先调查处理的,是为什么戴克健应得的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要知道,刑法修正案(八)曾将“恶意欠薪”入罪。2015年1月,人社部等中央四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媒体普遍认为,这些举措将让欠薪犯罪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遗憾的是,现实中欠薪情况依然存在,而被查处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少之又少。对于一个众所期待的罪名,警方本应严格依法适用以安抚良善,惩治丑恶。而从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却常见对上访讨薪者的打击优先于对恶意欠薪者的查处。这样的适法难免在网络上引发众声喧哗。解决办法或许就在:让查处“恶意欠薪”走在“过激讨薪”之前。须知,查处“恶意欠薪”早一点,“过激讨薪”就会少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