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确定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日前,省政府出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记者 姜宏建 通讯员 孔 进 于 淼 报道
本报济南8月19日讯 日前,省政府出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据了解,自今年5月1日起,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五五划分过渡方案开始实施,这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又一次重大收入划分改革。根据中央方案,结合省内实际,山东出台了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方案》明确,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照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收入基数,对中央从市县上划的收入,省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方案》提出,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该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过渡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届时省级将结合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