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的渠道,陕西省高院日前下发《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在申请执行人请求启动悬赏举报后,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将获得悬赏金。
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法院同意启动悬赏举报的,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电视,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刊登悬赏公告的媒体类型及范围。
悬赏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不交纳公告费用的,视为撤回悬赏申请。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500~2000元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举报人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不超过所举报财产价值5%的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款到位后10日内支付给举报人。申请执行人无故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执行法院可以从执行款中扣划并支付给举报人。
《意见》要求,执行法院要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