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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10月1日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先过合法性审查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7
核心提示:10月1日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先过合法性审查关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胡印斌)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河北省县级以上政

10月1日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先过合法性审查关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胡印斌)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该规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关。

    据披露,一直以来,我省都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本规定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的通知》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及目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规定》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策机关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或者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规定》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决策,即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决策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早在2013年10月18日,我省邢台市政府就公布了《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填补了全省在行政权力运行程序方面的空白,为行政权力的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了老百姓“看得见、看得懂”的约束机制。2015年底,《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公布,明确规定,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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