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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认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是弱势,所以机动车应该担负责任要多一些,从而也会引申出酒后驾驶只是针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其实这是一个误区。近日,建邺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案件中的夏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逆行,结果与汽车相撞,不治身亡。在赔偿上双方起了纠纷,夏某家属认为汽车司机黄某疏于观察也有一定责任,一纸诉状将黄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夏某承担主责。 通讯员 建砝 扬子晚报记者 任国勇 郭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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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顶梁柱”酒驾电动车被撞死
夏某已过了不惑之年,上有老人要照顾,下有孩子要抚养,是不折不扣的家中顶梁柱,生活压力可不小。五年前,他还贷款60万元在市区买了一套90平米左右的房子,每月还贷4000多元,夏某夫妻二人一个月工资虽然近万元,但家里开销多,日子过得紧巴巴。去年年底的一个晚上,他应邀与两名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这两位朋友也在40岁左右,他们三人月工资都不算高,大约在三四千元左右。相近的年纪和家庭境况等让三人共同语言颇多,不知不觉间两斤多白酒就喝完了。饭后,三人各自回家,夏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去。
当时,已是晚上10点多,路上行人和车辆少多了,就快要到家时,夏某骑车逆行向家驶去,由于疏于观察,他的电动自行车与对面一辆驶来的汽车撞了个正着,夏某当场不幸身亡。交警很快赶到事发现场,汽车司机配合交警问询。交警走近夏某身旁,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味,经检验确认夏某系醉酒状态。夏某的家属也很快赶到现场,面对亲人突然离去,痛哭不已。为了便于处理夏某的后事,汽车司机黄某向夏某家属垫付了3.5万元,并说具体赔偿金额日后再计算。
定责:法院判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夏某家属与汽车司机黄某产生了分歧,夏某家属提出了45万元赔偿金额,黄某认为太多。黄某说,夏某系醉酒骑电动自行车,并且是逆行,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自己正常行驶负次要责任,这也是交警部门在事后认定并告知双方的,既然承担次要责任,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45万元这么高的赔偿款。此前,黄某为汽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由于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没有结果,夏某家属将黄某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事故事实表示认可,但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数额存在异议。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该起交通事故死者夏某负主要责任,汽车司机黄某负次要责任,且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法庭酌情判定死者夏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夏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91万元由双方按责任赔偿;另外夏某孩子由于是未成年人,黄某需支付相应的扶养费。最终,法庭判两家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夏某家属39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接受了判决。
现状:酒后骑非机动车事故频发
“酒后骑非机动车引发的事故并不少,市区一个月至少数十起,这还是事后报警的”。交管人士举例说,雨花台区板桥新城曾发生这么一起事故,刘某骑车由东向西行驶,突然,一辆逆行的电动车直接朝他冲了过来,两车重重撞在一起,刘某也摔倒在地。很明显,这起事故是因为后一辆电动车逆向行驶导致的,可交警在调查时,闻到了刘某嘴里浓浓的酒气,“你是不是喝酒了?”交警问。“是啊,我喝了点酒,不过这个是电动自行车,总不能算我酒后驾驶吧?”刘某不在意地回答。交警告诉他,根据《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酒后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刘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此,原来他可以不用担责的,可就因为喝了酒,他也需要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无独有偶,42岁的陈某骑着电动车行驶至长乐路平江府路路口时,将正从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经检测,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9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陈某说,晚上他参加朋友聚会,喝了点酒,开车时觉得手有点抖,行驶至路口时虽然看到了李某,但就是没能刹住车。
记者从建邺法院获悉,2012年以来,建邺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由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占整个交通事故案件数量15%左右,这其中就有许多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撞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章行为引起的,加强非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容忽视,否则不经意间就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