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常设相关协调机构
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总体要求、参与范围、支持引导措施和监督管理规范等。
“贵州是全国自然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范围广,造成损失大。”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相关负责人说,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对政府部门救灾行动的有效补充。
《办法》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常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同时,各地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社会力量数据库,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发布机制。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有序参与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不同阶段工作以及常态减灾活动。
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要主动到灾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救灾协调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汇总整理属地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记者曾秦 来源:贵阳晚报)
(原标题:贵州出台《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常设相关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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