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熟悉的业务员
以为很放心
王金锋称,自己跟妻子武女士常年居住在罗湖区东乐花园的一个单位里,曾在深圳有过数次买卖二手房的经历,并在随后结识了一名中原地产的业务员朱女士。“双方也认识了一些年了,我这几年经常在海南工作,这次卖房的事,也就委托朱女士代办。”但王金锋强调,并未对事件中的房屋进行全权代理,在2015年9月份挂牌卖房的时候,他们也曾将房屋挂靠在其他房屋中介中进行销售。“行情还不错,大概挂了半个月吧,就成交了。”王金锋说道。
“从卖房到最终完成交易,基本上没有跟买家有过什么交集,基本上都是中介代为办理的。”妻子武女士告诉晶报记者,由于中原地产的朱女士以及另外两名地产业务员一起办理该套房屋的手续,再加上曾有多人前来看过房,于是就没有跟买家直接取得联系,比较放心交予中介及朱女士负责。“没想到,事情就坏在这里了。”武女士表示,当时他们对外挂牌的价格是330万元人民币,但他们曾口头向朱女士表示,价格上可以商议。
朱女士随后告诉身在海南的王金锋,说有买家愿意以318万余元买下这套房子,并且买卖房屋时的其他杂费和中介费用得由卖方承担。“当时觉得这个价位可以接受,就同意了。”王金锋向晶报记者出示的文件显示,9月25日,双方在中介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协议。
私下问买家
发现有“猫腻”
由于买卖房屋需要签署多份文件,而买家诚意也挺足,甚至只身飞赴海南与王金锋签约,所以王金锋也特地从海南回到深圳,并在中介人员的陪同下与买家刘女士前往银行办理贷款等业务。“在这之前,我就留意到双方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税费一览写‘经双方协商,其中,买方自愿支付全部税费’。当时我以为是笔误,并且也没有联系朱女士进行核实,毕竟考虑到大家都是朋友。”
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王金锋跟买家刘女士又打了个照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因为卖家实收330万,而买家前期已付款100万,刘女士还得向银行贷款230.5万元。“这就更不对了,我是收了330万没错,但前提本来是税费由我来付,也就说本来成交价格应该是318万,这些数字都对不上,里面肯定有问题。”王金锋心生一计,以房屋卖出但暂时没地方住为由,向中原地产方要求再跟业主刘女士碰面:“因为之前双方就没有联系方式,而且感觉中介一直在防着我们直接接触似的,问了三次,最后还是由中介出面联系的买家,相约到房内见面。”
妻子武女士表示,碰面的时候,中原地产居然来了四个业务员陪同,好不容易逮着机会跟买家刘女士独处,才从她口中问出,买家买房的费用就是330万,并且税费、佣金均由买家承担。这样算下来,买家刘女士买这套房子,花了约340万元,而王金锋只收取了330万元,并且还要缴纳税费、佣金约11万元。“这时候我们才确定被人吃了差价,而且朱女士以及另外两名业务员逃不了干系。”王金锋说道。
不给中介费?
中介扣押金
事情发生后,王金锋也找到了中原地产业务员朱女士。据王金锋介绍,起先朱女士不承认这件事,但随后在证据面前承认了此事,并且又哭又闹,希望王金锋和妻子武女士网开一面。此外,买卖二手房期间,王金锋还有5万元的水电费押金被中原地产扣押着,原本是等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两讫后,再退还给王金锋的。王金锋出具了多份声明内容以及顺丰快递单,证明自己曾多次向中原地产发去声明,督促其尽快将水电费押金退还。但据王金锋介绍,由于交易完成后,中原地产以房屋中介费用未结为由,先行扣押着这笔费用。
由于问题处理不了,双方也争执不下,于是今年4月26日,王金锋将中原地产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此同时,中原地产也提交了反诉申请,要求王金锋履行此前签署的,编号为ZYC149206《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将11万元中介费用结清。
庭审现场,双方就《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是否有效展开了辩论。原告(反诉被告)王金锋认为,《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是采用欺骗手段取得的,并且佣金费用收取过高,请求判定该承诺书无效。被告(反诉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则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作出的行为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对自己所签署的法律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中介“吞”的押金得“吐”回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已向卖方收取了佣金费人民币6万元,不应再向原告收取佣金费用人民币11万元,故其托管的押金人民币5万元应返还给原告,并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理据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买卖双方交易的房产转让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30万元,买方自愿支付全部的税费(包含卖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买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费用),该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点在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佣金费人民币11万元。该院分析如下:按常理,买卖双方已经约定居间费用由买房方承担的情况下,卖方即原告不可能再与中介方单独签订由其支付佣金费的合同,且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处理和签字的材料非常多,不排除发生原告所陈述的,被告员工将《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混在一堆需要原告签字的交易资料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了原告签名的这种情况。
而且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均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但本案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却只有被告持有,原告从未拿到过该份合同,此种做法亦不符合常理。并且,《二手房买卖合同》《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这两份协议对卖方应承担的佣金费所作出的约定相矛盾,而《佣金支付承诺书(卖方)》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上,均存在瑕疵,故应采信《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合同明确约定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即佣金费用,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