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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遭泄露?江苏拟出"组合拳"保障消费者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30
核心提示:中国江苏网11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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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领域的热点,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内涵、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欺诈”概念和具体情形等主要问题均有覆盖。

强化经营者义务

拟出台“特殊规定”

《条例(草案)》除了“一般规定”广泛适用于社会各消费领域,更针对11个热点服务行业,对服务中出现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这11个行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服务、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修理加工,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特殊规定”中明确了根据情节轻重,相关部门将对这些领域的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个人信息屡遭泄露?商家广告骚扰不断?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重视

“双11”期间商家不间断的广告轰炸让不少消费者深受其扰;个人信息被不良商家非法利用更是让人体验了“步步惊心”。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内容、侵害行为和侵权责任,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

“7日无理由退货”成摆设?

非现场和会议推介商品或服务同样适用

《条例(草案)》细化和加重了非现场和会议推介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责任,明确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不适用7日无理由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对会议推介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规定了与非现场购物经营者同等的义务。

《条例(草案)》同时鼓励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为非现场消费者提供更强的安全保障。

付了“预付款”商家不见踪影?

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将明确

商家收了预付款后,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得不到保障;商家收了钱后直接关门走人,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非法集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条例(草案)》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和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另外,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经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欺诈”行为难界定?

典型欺诈行为将有例可循

被不良商家欺诈产生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因“欺诈”行为难以界定而得不到保护。《条例(草案)》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列举,经营者只要有列举出的七中情形之一,便确定其具有欺诈行为;并规定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如若不能自证清白,便推断其具有欺诈行为。

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不但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应消费者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退款金额不足500元的赔500元。

除了对以上重点问题的集中关注,《条例(草案)》还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在此次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限定,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该条例。(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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