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11月29日讯 11月27日凌晨,中国经济网女记者段丹某(以下简称丹丹)在安徽合肥一处住宅楼11楼跳楼自尽殉情。
据其生前发的微信朋友圈内容显示,因有第三者插足,这名29岁的女孩与未婚夫潘某(合肥某电视台记者)的婚约取消。心灰意冷的丹丹在跳楼前发了一夜的微博。11月27日01:20,在朋友圈里做了最后一次更新,她哀怨地说道,“今生今世你欠我一份情和一个已经承诺好的未来。”
之后,绝望地一跃而下,永远离开了这世界……
今天下午,丹丹的哥哥接受壹现场记者的采访,回忆了永远29岁的妹妹,表示“妹妹的去世原因和潘某是分不开的”,但可能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在道德上谴责潘某。
“帮我说对不起吧。”前男友潘某则对壹现场记者表示,请媒体帮他公开道歉,其他的细节不愿多说。
甜蜜又哀伤
他在别人的婚礼上向她求婚
她“为爱”结束了29岁的生命
丹丹,29岁,山西人,在北京工作,是中国经济网的一名记者,家中还有一个哥哥和弟弟。
哥哥段先生在接受壹现场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传说妹妹和潘某从学生时期就在一起,双方已经订婚的消息不实,但二人确实有结婚打算,国庆期间双方家长已经见过面。
哥哥说,丹丹与潘某在一场采访活动中认识的,丹丹在北京做记者,潘某在安徽合肥一家媒体做摄像记者,两人一直异地恋,相恋一年多,感情一直非常好。这个月初,他还来北京见过两人,相处了约20分钟,看得出两人仍然很恩爱。
直到上周,11月20日左右,两人感情疑似出现变化。26日上午,丹丹从出差所在的苏州赶到了男友所在的城市合肥,下午7点到达事发小区两人的婚房。
哥哥说,房子由潘某出资购买,但是按照妹妹喜欢的类型装修的。
婚房在11楼,因为没有房屋钥匙,丹丹无法进屋,次日凌晨从11层楼道的窗户跃下,结束了自己29岁的生命。
跳楼前,她发了一夜微博
细数恩爱,称“没你不能活”我做到了
“你总问我有多爱你,你说一定要爱你爱到没你不能活才行,我做到了,你呢?”
26日晚上,丹丹在微博中透露了疑似想轻生的念头。
昔日过往的甜蜜瞬间、微信上暖暖的聊天记录、每一个小礼物,无名指上的Ido求婚戒……
这些刻在心里的甜蜜,没有挽回他的心,也没有留住她的生命。
27日凌晨1点20分,丹丹表示,短短几天变化太快,没有给她留下缓冲的余地,并称“如有来生,我愿能被温柔相待”。
27日凌晨2点多,小区保安在巡逻时发现丹丹已经坠楼在地。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丹丹已无生命体征,送医院抢救无效确定死亡。
丹丹生前的一位好友告诉壹现场记者,事发当晚8点多,丹丹曾和她说潘某分手不要她了,当时她以为丹丹在北京,没想到之后出了这样的事情。
警方:确定系自杀
家属质疑:最后的20秒通话刺激了她
11月28日上午,丹丹的家人和朋友在派出所见到潘某及其父母。警方告诉丹丹家属,根据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和监控材料,确定丹丹为自杀。
今天下午,丹丹的哥哥段先生告诉记者,虽然确定丹丹为自杀,但目前还没有出调查报告。
此前,合肥市芙蓉路派出所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案件正在处理,细节不便透露。今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合肥市芙蓉路派出所,仍未知调查结果。
丹丹的哥哥说,事发周末,当天潘某和杨某在南京散心,坚称两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
当晚潘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通话记录显示,凌晨1点多开机后,他有给妹妹回过电话,通话时长为20多秒。
丹丹生前最后一个通话,潘某与她说了什么?
哥哥说,潘某告诉他们“说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话”,没有透露详情。
这个电话后不久,丹丹从11层楼道的窗户跃下,结束了自己29岁的生命。
丹丹的家属质疑,潘某可能在这通电话中刺激到了丹丹,使她做出极端举动。
哥哥:去世原因和潘某分不开,道德上谴责他
丹丹因潘某婚前出轨自杀死亡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后,潘某和“小三”的工作单位、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曝出。
很多认识丹丹的朋友表示,她是一个坚强、善良热情的好姑娘,为她感到惋惜。哥哥说,妹妹作为媒体人,性格开朗,就是用情太深了。本来妹妹已经打算放弃在北京的事业,去和潘某一起生活。
“妹妹的去世的原因和潘某是分不开的。”段先生说,双方已经联系好在近日商量后续事宜,“我们咨询了律师,在法律上很难索赔,所以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现在也只能在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
前男友潘某:帮我说对不起吧……
今天下午,壹现场记者拨打丹丹前男友潘某的电话,潘某接听。
电话中,潘某称请媒体帮他公开道歉,但其他的细节不愿多说。
“帮我说对不起吧。”匆匆说完这一句,潘某挂了电话。
昔日同学为她写下悼文:“现在你走了,我们有义务让你的离开体面而庄重。愿你在天堂平安喜乐,怡然自得……”
法律分析
确定这几点,潘某就要为丹丹的死负责
丹丹跳楼,劈腿的未婚夫潘某到底有没有责任?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月池律师接受壹现场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丹丹与潘某尚未结婚,属男女朋友关系,潘某即便是感情发生变化爱上别人,也属于个人的恋爱自由。
如过作为成年女性的丹丹是因为无法忍受这种感情变故而选择自杀,且潘某毫不知情,就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案情调查清楚后有以下任一细节,潘某就对丹丹的死有责任——
1.如果潘某已知晓丹丹有自杀倾向,而未采取劝阻措施,比如通知丹丹的家人好友或警方予以制止,则有明显过错,要为其不作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潘某明知丹丹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仍用言语来刺激和激化她,即使他无法预见到可能会导致丹丹自杀的后果,但其言行与丹丹的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潘某知道丹丹自杀了,但没有及时施救,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判决给予相应补偿。
4.如果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教唆丹丹自杀的行为,潘某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王月池律师表示,我国刑法奉行“罪行法定”的原则,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还需要有严格的证据。
从本案来看,事发前二人并未同处,潘某很难判断丹丹的精神状态及自杀倾向,也很难确定潘某是否存在放任丹丹自杀的主观故意,因此,如需认定潘某需要承担责任,还待于警方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