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王雷李雄鹰)近日,辽宁省委、省政府责成鞍山市委组成调查组,查明岫岩瞒报洪灾死亡人数的事实真相。调查组目前已初步核实认定,在2012年“8·4”洪灾中,岫岩确实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
国务院2011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发布有明确规定: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情况。
这原本是一起自然灾害,一般的自然灾害也不会涉及行政问责。只有因灾害预报预防或者抢救不力,涉嫌失责渎职,相关部门和人员才会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出了事情怕担责而瞒报,是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殊不知,瞒报本身就是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还是渎职。瞒报的后果,是政府的公信力受损,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那些在洪灾中遇难的群众,得不到应有的民政救济和补偿。而生活在偏远地区,被洪灾冲毁了家园又失去了亲人的家庭,得不到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援助,重建家园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瞒报无异于二次伤害,是天灾之后再添人祸。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面前,瞒报灾情,何谈对党忠诚?又如何算得上是为民办实事、解难事?
人们相信,随着调查组工作的推进,真相必会水落石出。那些瞒报灾情的相关人等,必会得到应有的处理,吞下自己种下的“苦果”。这是法治威严的要求,也是对罹难者的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