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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者未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被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0
核心提示:2016-12-20 08:0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有话说全球关注、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电子商务法草案
2016-12-20 08:0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有话说

全球关注、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

草案对网购商品质量问题、快递纠纷、炒信等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网购商品质量问题,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针对电子商务炒信问题,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网购商品快递纠纷问题,草案指出,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草案,电子支付账户还将实行实名制管理。

草案还提到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草案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袁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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