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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50元勒死卖淫女:她不多要钱就不会发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1
核心提示:分享6,849评论2016年12月31日10:30未来网全球关注、男子年某仅仅因不愿意多付50元嫖资,而和卖淫女朱某发生争执,继而残忍地用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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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9评论2016年12月31日10:30 未来网

全球关注、男子年某仅仅因不愿意多付50元嫖资,而和卖淫女朱某发生争执,继而残忍地用朱某的上衣将其勒死。案发之后,年某还随手将朱某皮夹子内的130元零钱以及一部苹果手机盗走。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

50元嫖资引发的命案

2016年9月1日,年某从安徽来到上海打工,由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闵行区颛桥镇一带转悠。一到晚上,年某为了省钱也不住旅馆,常常在廉价的浴室打发一晚。

9月5日10时许,年某从浴室出来准备去找份工作,途径颛桥镇中心村东街35号时,年某遇到了在此站街招嫖的卖淫女朱某,看着姿色尚可的朱某,心痒难搔的年某迅速与其谈妥了一次性交易的价格——50元。然而让年某没有想到的是,事后朱某竟然提出再多要50元。说好的50元一下子翻了倍,年某说什么也不愿意多付。在争执未果之后,朱某威胁年某,如果不给她额外的50元,就休想走出这个房门。脾气火爆的年某怒了,将身无寸缕的朱某推倒在床上,顺手拿起朱某放在床边的上衣,死死勒住朱某的脖子。虽然朱某拼死挣扎,但一个女流之辈怎是身强力壮的年某对手,一会儿功夫,年某就发现其身下的朱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年某杀死朱某后,用床单将她盖好,然后将朱某皮夹子内的130元零钱和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离开案发现场之后,身上没多少钱的年某将盗得的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最后才打车逃离颛桥镇。

2016年9月6日18时许,在距离案发时间30小时后,年某在嘉定区南翔镇被公安人员抓获。

“如果她不多要这50元,事情就不会发生!”

2016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年某提起公诉。在本案之前,年某曾因犯放火罪于2000年5月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直到2003年才刑满释放。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13时30分,带着手铐的年某在法警的看押下步入法庭。记者注意到,前来旁听的人员几乎全部是被害人朱某的家属,年某的家人则没有一人前来旁听。据辩护人介绍,年某唯一的一个儿子也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前来。

庭审中,年某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只是反复强调如果朱某不问他多要50元,这件事情就根本不会发生,“当时说好的是50元,但是她完事后要100元,还威胁着说要叫人,如果她不多要这50元,事情就不会发生!”

庭审当天,被害人朱某的父母以及丈夫都来到了现场,庭审后半段,端坐在原告席上的朱某母亲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多次掩面抽泣。而朱某的丈夫谢某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提及的朱某卖淫事实提出了异议,“我妻子在乡下的时候一直很安分,8月中旬才来上海打工,她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年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时,年某受到朱某的威胁,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属于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犯罪不同,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年某的行为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同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不成立,因为年某是经朱某同意后进入其出租房,财物在朱某死后已经是无主之物,应该认定为侵占他人财物。

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年某对于朱某家属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要求均无异议,并表示会在其家人和亲属的帮助下尽量弥补被害人的家庭。

来源: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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