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要求退6.7万社会抚养费,山东“抢生”二孩家庭起诉获立案
在多方申诉无果后,山东德州的郑先生决定以法律手段,讨回已经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因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2015年10月14日,郑先生向其所在地德州市运河经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经开区管委会)缴纳社会抚养费67320元。但半个月后的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启动全面二孩政策。
郑先生觉得自己“委屈”。持续申诉一年无果后,2016年12月28日,郑先生将经开区管委会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已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17年2月9日,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计生科科长唐宏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经开区管委会已将相关材料交到法院,该案已经立案,“相信法院会有公正判决”。
原告:征收主体及程序多处涉嫌违法
2013年3月15日,郑先生的妻子生下了第二个孩子,由于夫妻二人都不是独生子女,按照当地的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外生育,应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郑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家中上有两个高龄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妻子又无业在家,全家靠他一人支撑,因此迟迟未能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期间,经开区管委会相关人员曾多次催促,并告诉他,“社会抚养费早晚脱不了,提交到法院执行,到时交的会更多”。
郑先生称,他担心久拖不缴会吃官司,于2015年10月14日,按照经开区管委会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67320元。他提供的一张“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显示,“执收单位”公章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经办人签字为唐宏。
缴纳这笔钱后半个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启动全面二孩政策。这让一些政策前“抢生”二孩的家庭看到了希望,他们分析,全面二孩后追缴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可能放缓,金额也可能降低,甚至可能免予处罚。
郑先生说,他查阅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规,认为征收机关的行为多处涉嫌违法。
首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对郑先生的征收行为却由经开区管委会做出,他认为征收主体不合法。
在征收程序方面,按照《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而经开区管委会向郑先生出具的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2016年初,他向经开区管委会及上级单位申诉,要求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得到的答复一直是“我们已受理”。
无奈之下,2016年12月28日,郑先生将经开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经开区管委会退还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及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向他和家人道歉。
郑先生说,法院收下材料后不久,就通知他缴纳50元诉讼费,告知已立案。当时临近春节,法院有关人员称将于假期后择期开庭。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郑先生称征收主体不合法。 受访者供图
计生负责人:我们当时还劝他等一等
2月9日,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计生科科长唐宏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经开区管委会已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交到法院,该案已经立案。
行政答辩状显示,经开区管委会辩称,郑先生生育二孩后,曾对其妻子本人和工作单位进行询问,并留有询问笔录。并称,在送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时,夫妻二人并无异议,“因其家庭原因,并积极请求本机关依法尽快处理”。
行政答辩状称,“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他们夫妻的经济收入状况,本机关依法分别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其分别征收67320元的社会抚养费,并允许其分期缴纳。”
唐宏随后对征收主体是否合法解释,经开区的机构设置与一般的县区不同,自2002年经开区成立以来,就没有设立专门的计生委或计生局,而是将这项工作交给社会事务管理局承担,并下设由专门的计生科。
他说,当初并没有催促郑先生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是郑先生考虑到老家拆迁补偿等问题,希望及时完善计生关系,以便将孩子的户口签回老家获得补偿,遂找到他们要尽快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们还劝他等一等,政策毕竟开始调整了。”唐宏说。
郑先生则否认,“至少我没有听到他们劝我等一等,征收机关让我等一等交,不合常理。”
而对于印章问题,唐宏称,考虑到经开区机构设置的差异性,他们咨询了德州市法制办,对方反馈认为,可以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他们才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相关票据上加盖公章的。
征收机关提供的征收票据,郑先生称票据不符合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受访者供图
国家卫计委: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处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2016年1月22日,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据其了解,对于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我国许多省份都普遍没有做出实质性处理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杨文庄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