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完离婚协议后,前妻接到了几通来自前夫的威胁电话,为此前妻还曾报警。
就在当晚,前夫携带棒球棒跳进了前岳父的家,在此等候的前岳父等人与他厮打起来,前岳父持铁管连续打向前女婿……
这一天,多个家庭被悲剧牵扯其中。
2015年4月15日下午,22岁的李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当晚,李某多次给张某打电话进行威胁,张某拨打了110报警。
当晚10时许,李某驾车到阜新市彰武县张某的父亲张强(化名)家,携带棒球棒翻墙进入后院,与在此等候的张强、张壮(化名)厮打在一起,张壮与李某相互撕扯,张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管击打李某头部数下,致李某因被钝器多次击打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再次拨打110报警,张强、张壮在现场等候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强、张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张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张强、张壮均不服,提出上诉。
张强认为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过重。张壮也表示没有杀人故意,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没有事实根据;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量刑过重。
法院认为,张强、张壮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人死亡,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张强持铁管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壮与被害人相互厮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件的关键在于张强和张壮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经查,张强、张壮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提出整死被害人,在被害人进入案发现场即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并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不具备防卫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对二人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量刑适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