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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 辽宁一男子购买仿真枪被刑拘 羁押199天后取保候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6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因被人举报非法持枪,去年8月2日,辽宁鞍山人于萌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昨日,辩护律师燕薪表示,于萌在昨天上午办理取保候审,目前已获释。此外,他认为于萌收藏的枪支于10年前购买,不能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鉴定。

新京报讯因被人举报非法持枪,去年8月2日,辽宁鞍山人于萌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昨日,辩护律师燕薪表示,于萌在昨天上午办理取保候审,目前已获释。此外,他认为于萌收藏的枪支于10年前购买,不能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鉴定。

5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

39岁的于萌被关押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199天。昨日上午,他被获准取保候审。看守所大门外,女儿一看到于萌,搂着他的脖子哭起来。洗完澡,换了身衣服后,一家人找了家餐厅,补上迟到的年夜饭。

去年8月1日,经群众举报,鞍山警方对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查出仿真枪9支。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5支的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鉴定为枪支。次日,于萌被刑拘。

于萌解释,自己是“军迷”,对玩具枪、坦克飞机模型情有独钟,因此购买了一些仿真枪用于收藏。

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显示,于萌因非法持有枪支嫌疑,于2016年8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30日由经开区分局逮捕。

经审理查明,于萌于2006年在网上购买仿真枪7支、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风语者户外用品店购买仿真手枪2支,并将上述枪支收藏在家。2016年8月1日,经群众举报,民警对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查出仿真枪9支,军用54式子弹二发。经鉴定,5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4支因损坏未能鉴定,子弹因数量少且送检枪支中无使用制式子弹发射的枪支而未进行鉴定。

检察院认为,于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称不存在主观故意

该案原定于今年2月1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因于萌辩护律师燕薪提出申请枪支鉴定方出庭的意见,考虑到后续辩护方和法院方还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因此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2月13日,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申请,目前案件具体开庭时间未定。

针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燕薪律师2月13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于萌不存在犯罪故意,其收藏的枪支于10年前购买,不能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鉴定。此外,当事人曾表示有几把枪是坏的,因此鉴定过程存疑。

燕薪律师还制作了一份《鉴定报告比对表》,详细对比了鞍山警方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其中,双方均认定于萌的5支枪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

此外,燕薪律师表示,因于萌不存在犯罪故意,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为他申请了取保候审。

■ 对话

于萌:“买玩具枪用于收藏,没想到犯法了”

昨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获释的于萌。其表示,自己是个“军迷”,买玩具枪是用于收藏,没想到会被鉴定为真枪,更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

“没想到玩具枪会是真枪”

新京报:从看守所出来,感受如何?

于萌:非常高兴,见到了父母孩子,还有亲朋好友。感觉像做梦一样,做了一个噩梦,然后突然间醒了。

新京报:关押期间情况如何?

于萌:共关押了199天。一开始很委屈,很不理解,后来慢慢习惯,总得接受现实。关进去才知道触犯了法律,也回想过这个事的过程,确实是没想到,玩具枪会是真枪,量刑还挺重。

新京报:被带走时是什么情况?

于萌:当时正在参加聚会,有同事打电话,说警察找你核实情况。因为在单位从事保卫工作,我以为是核实其他案件。警察问,听说你家里有枪,我说是有几把玩具枪。警察看到枪后,次日我就被拘留了,罪名是私藏枪支。后来鉴定了,说是“够了”(注:达到枪支认定标准)。

新京报:枪是从哪里来的?

于萌:在鞍山一个实体店买了两把,其余都是网店买的。

新京报:买这些枪做什么用?

于萌:我是“军迷”,家里不止有玩具枪,还有坦克飞机模型,以及其他艺术品,都是做收藏用的。

“如果判刑,将被单位开除”

新京报:收藏的枪有拿来玩吗?

于萌:近十年没玩了,收藏之后基本没拿出去玩过。有朋友来家,看到过这些收藏,但所有人都认为是玩具枪。我平时不抽烟不喝酒,就喜欢收藏这些,没想到还犯法了。

新京报:警察如何得知你家里有玩具枪?

于萌:说是群众举报,当时感觉很意外,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

新京报:你熟悉枪支鉴定标准吗?

于萌:不熟悉。见了律师才知道鉴定标准,我这些玩具枪是2006年、2007年购买的,公安部鉴定标准是2010年出的。这些都是出了事以后才知道的。

新京报:听说天津大妈的案子吗?

于萌:最近听说了,见律师才知道,感觉我也有希望。

新京报:原来工作会受影响吗?以后有什么打算?

于萌:如果判刑,哪怕是缓刑,也将被开除。现在只想快些把案子走完。

■ 追问

十年前购仿真枪应按什么鉴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规定,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随后,公安部2010年将标准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军事专家朱江明称,按此标准,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给小孩买把玩具枪都可能变成买卖枪械。”

辩护律师燕薪表示,于萌十年前购买玩具枪时,现有枪支标准还未出台,因此不能按此标准来鉴定。

对此,北京京都律所常莎律师表示,于萌购买的仿真枪一直持有未上缴,在2016年被举报时,处于一个持续持有的状态。因此,依照2010年公安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曾代理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判刑案,他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公安部2010年的规定进行枪支认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非法持有枪支”属于持有型犯罪,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并未结束。故于萌虽于十年前购买并持有枪形物,但在对其进行定罪“非法持有枪支”时,仍适用新规定进行鉴定。

■ 链接

仿真枪案件存“同案不同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同为仿真枪案件,却存在“不同判”的情况。

2014年,时年18岁的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其中20支被认定为枪支。一审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去年8月25日,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最终得到无罪认定。去年8月,其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2016年10月,“天津大妈”赵春华在摆设气球射击摊位时,被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后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今年1月26日,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

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徐昕律师曾表示,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就只是按相关条款机械裁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此外,按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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