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报警价值三千元手机被偷
今年3月1日,在千山区大屯镇经营手机销售的店主胡先生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店里的一部价值3000元的OPPO手机被盗,手机还是新的。出警的是千山公安分局汤岗子派出所民警杨兴和孙鹤桐。勘查完案发现场,民警调取了手机店里视频监控,发现一名年轻男子有作案嫌疑。
但是,视频监控效果不是很好,虽有嫌疑人画面,却很难确定样貌,身份信息更是无从查起。
店主想撤案这是闹哪样?
3天后,民警还在案发现场附近走访,寻找知情人。这时,杨兴接到店主胡先生的电话。
杨兴回忆,胡先生说的第一句就让他心里犯了嘀咕,“他上来就说,他想要撤案,手机不是被偷的,而是卖出去了,不想再追究这事了。”“这里面有事啊!”不仅记者这样想,民警也是这样想的。
杨兴告诉记者,“刑事案件,可不是随便说撤案就撤案的,必须要弄清楚。”
“实名制”帮忙发现嫌疑人
杨兴随后对胡先生报警后销售手机的登记表进行了核查,“因为现在购买手机都是实名制,这部‘被盗’的手机是谁买的一查就清楚。”果然,这部“被盗”的手机购买者是大屯镇的居民王某。而王某和警方之前查看的视频监控录像中锁定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完全一致。
3月7日晚7时许,王某被警方抓捕归案。“撤案”的谜底终于被揭开。
偷完手机害怕回店还钱想私了
原来,王某当天偷完手机,心里没底,就回到案发现场观察,发现警方又是调监控,又是走访寻找知情人,王某这下害怕了,但他又没有勇气去自首。
于是,过了三天,王某找到店主胡先生,把手机钱给了胡先生,称把偷走的手机买下来。胡先生一看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自己又没啥损失,于是就有了“撤案”一幕。
如此撤案法理难容
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王某并不服气,那么王某所说到底合不合理?警方刑拘王某是否合法?
对此,律师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王某已有盗窃过程,盗窃犯罪事实已然形成,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即便是店主想要撤案,公安机关仍有权力对王某的盗窃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强调,在我国,刑事犯罪嫌疑人是由国家提起公诉,只要存在刑事犯罪事实,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