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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11·6较大车辆伤害事故报告公布 追责13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7  来源:鲁网
核心提示:事件原因为车辆停放在斜坡上,未采取挂档、车轮下垫物等防滑动措施;车上实载14人(超载10人),总质量为2345千克,驻车制动力小于下滑力,导致车辆后溜翻滚坠落。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报告中对13名相关责任人员以及4家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淄川11·6较大车辆伤害事故报告公布 追责13人


       日前,淄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布淄川区西河镇荒山造林工程“11·6”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报告对13名相关责任人和4家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鲁网3月16日讯 日前,淄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布淄川区西河镇荒山造林工程“11·6”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报告对13名相关责任人和4家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2016年11月7日,淄博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事件原因为车辆停放在斜坡上,未采取挂档、车轮下垫物等防滑动措施;车上实载14人(超载10人),总质量为2345千克,驻车制动力小于下滑力,导致车辆后溜翻滚坠落。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报告中对13名相关责任人员以及4家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事件经过:

2016年11月6日5时50分,肖某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搭载1人从太河镇峨庄村出发,6时到达太河镇东峪村,又搭载11人,其中5人乘坐在驾驶室内,7人乘坐在车斗内。

7时30分,到达山路人员集合地点。停车1分钟后,肖某某开车继续向南行驶约20米,在此布置任务的刘某某用手示意肖某某停车,安排其捎带一部分树苗上山。肖某某看到几个人向车上装树苗,就离开驾驶位置到车右后侧帮忙拿树苗。此时车头朝上山(东南)方向,车上12人未下车。装了几捆树苗后,杨某某、刘某某2人爬到了车斗里欲乘车到施工地点。

7时39分,李某某扳着车架向车斗内攀爬时,车辆开始后溜,李某某立即松手躲到了一边。正在拿树苗的肖某某听到车上人员喊叫,立即跑到车边,招呼周围的人用肩扛、手推的方式阻止车辆后溜,车辆未停继续后溜,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某与坐在驾驶员位置后的肖某某2人从驾驶室内跳出。后溜约20米后,车辆开始向右偏转并加速。

7时40分,后溜34米后,车辆右后轮越过山坡石块边沿后,右后轮下落,造成车辆侧翻,沿山坡翻滚50.5米,车斗内5人被甩出,货车坠入7.5米深悬崖沟底,车身顶部着地、车轮朝上。

车斗内甩出的5人受撞击受伤,驾驶室内3人,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车斗内4人当场死亡。(来源:鲁中网)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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