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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审计全覆盖 党政同责重点部门每年审一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1
核心提示:来源:新华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江苏省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建立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发

来源:新华日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江苏省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建立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党政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意见》从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4个方面对江苏审计全覆盖工作的原则、内容、重点、频次和方式方法等作了规范。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定期审”“轮流审”和“跟踪审”等方式,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部门、单位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加大审计频次。

对公共资金,将做到依法审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对国有资产,依法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监督、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对国有资源,依法对全省土地、矿藏、水资源、森林、海洋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县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全省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我省《意见》突出强化重点审计内容,将涉及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部门、单位和项目纳入审计范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国企国资走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明确对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污染严重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地区的审计内容。强调分类确定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周期和审计组织方式,持续开展“三责联审”,坚持党政“同步审计”,加大任中审计力度。整合全省各层级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突出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全局性,明确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主体,推动各专业审计统筹安排、协同实施;积极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科学规范集成电子数据,加强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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