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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 沈阳一店主深夜棒打小偷致开颅 算是正当防卫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7  来源:聊沈客户端
核心提示:凌晨时分,造型店里潜入欲实施盗窃的小偷。 没想到店主正在店里睡觉,与小偷正面相遇。遭到小偷语言威胁后,店主为防卫持木棒挥向了小偷……

凌晨时分,造型店里潜入欲实施盗窃的小偷。

没想到店主正在店里睡觉,与小偷正面相遇。遭到小偷语言威胁后,店主为防卫持木棒挥向了小偷……

发现家里停电,主人意外发现一位陌生人正在掐电线,被陌生人用砖头砸伤的主人,随即返回屋内取得菜刀后出屋将对方砍伤……

他们这样算是正当防卫吗?

小偷凌晨潜入发廊店主防卫击伤

2016年4月29日0时30分许,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一家造型店内,发廊店主李兵在店内睡觉时发现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的被害人闻某,李兵发现后闻某向自己走来,同时对李兵进行言语威胁,李兵为了防卫用木棒击打闻某头部。

闻某硬膜外血肿开颅术后为重伤二级,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对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闻某予以打击,本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闻某重伤的结果,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李兵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李兵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兵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李兵所在住所地社区建议本院适用缓刑并同意对其监管,对李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掐电线男子被主人菜刀砍伤

2014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二路家中睡觉,发现家中停电并听见门外走廊内有声音,出门查看时,发现站在走廊电表箱附近的被害人刘某某正在掐电线,刘某某用砖头将王某某砸伤,王某某返回屋内取得菜刀后出屋将刘某某面部、颈部砍伤,刘某某将王某某右手咬伤。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面部及颈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颈椎椎体棘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左眼睑裂伤,右手指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具有过错,故对王某某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某上诉认为其为阻止被害人偷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而将被害人打伤,系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的行为,本案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被告人回到屋内取菜刀将被害人砍伤,故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行竞争不满引双方冲突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均系经营粮油运输生意。

2015年3月27日17时许,张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翟家镇小于村小于桥头附近见王某某驾车进货,因其对王某某同行竞争不满,手持木棒任意打砸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在车内取得一把菜刀下车将张某某砍伤,后被张某某同行工人制服。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腰部皮裂伤、右桡骨骨折、右舟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右腕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正当防卫的情节,且与被害人之间已达成谅解协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案发虽有被害人的打砸行为在先,但王某某随即取刀并上前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可见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且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量刑时均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何为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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