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提呈儿童法案一读 性侵等罪行可判监30年加鞭笞
国会提呈儿童法案一读 性侵等罪行可判监30年加鞭笞
(示意图)
(吉隆坡28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儿童性侵害法案》一读,法案针对与儿童色情物品、诱骗儿童及性侵儿童相关的罪行,制定3至30年不等另加鞭笞的刑罚。
根据法案,第5、6、7、8、9及10条文涉及儿童色情物品。
法案第5条文指出,任何人製作、生產、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笞不少于6下。
根据第6条文,准备製作、生產或执导儿童色情物品也是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鞭笞。
第7条文阐明,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拍摄或製作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不少于5下。
第8条文指出,任何人涉及交换、出版、售卖、出租、分发、展览、宣传、发送、推销、进口、出口、运输、供应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加,取得、收集或搜寻任何儿童色情物品,以及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儿童色情物品或从中获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或鞭笞不少于3下。
根据第9条文,任何人涉及向儿童出售、出租、分发、展览、宣传、发送、推销、运输、供应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15年及鞭笞不少于5下。
第10条文阐明,任何人取得或拥有或控制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12至14条文则是涉及诱骗儿童,其中,第1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与儿童有性交流或鼓励儿童进行性交流,一旦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3年。
根据第13条文,任何人若是为了诱骗儿童以製作儿童色情物品或性侵儿童而接触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及鞭笞。
第14条文指出,任何人在诱骗儿童后与儿童见面以促成製作儿童色情物品或性侵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鞭笞。
法案第15条文及第16条文则是与性侵儿童有关,第15条文阐明,任何人若实质性侵儿童,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至于第16条文,则指任何人若非实质性侵儿童,一旦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外,法案第17条文也强调,若抵触以上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