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用来抵债的车上路,结果——
抵债车撞伤人 债主赔了60万
该车已脱保,仅值4万元
赤水一男子从欠债人那里收来用于抵债的轿车,结果,他驾驶这辆价值4万元的脱保车上路时将他人撞伤,自己因此承担60万元的赔偿。
30岁的邓某家住赤水城区。2015年,家住赤水市丙安乡的李某因欠邓某的钱无法偿还,于是将自己一辆价值4万元的普通轿车抵债给了邓某。
2015年11月9日,邓某驾驶这辆抵债车途经赤水市区赤水大桥时发生事故,车辆右侧撞在路边石坎后,又驶入左边车道,将骑摩托车路过的四川籍男子喻某撞伤。经赤水市交警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邓某发现这辆车的保险已经过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事发后,喻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喻某左脚多处骨折,达6级伤残,后期还需残疾辅助工具及后续治疗,总计费用在68万元左右。事发后,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后因积极赔偿伤者25万元,法院判处其缓刑。
由于还有大部分治疗费用没有着落,今年2月14日,喻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邓某、李某二人支付赔偿。
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该车已抵债给邓某,且邓某系实际使用人和驾驶人,赔偿责任应由邓某自行承担。而邓某则认为,李某将车抵债给自己,交付时并未告知该车已过交强险保险期限,存在过错,车辆抵债后双方亦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为法律上的登记车主,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伤者喻某及邓某、李某均认可喻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此前,邓某已支付和垫付各项费用25万元。
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邓某再向喻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元,其中3万元在3月10日前支付,余款则从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万元至付清为止。另外的5万元由李某支付。(谭晓红 记者黄宝华 来源: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