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管的通知》明确,主城五区(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公开标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明确,主城五区(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明码标价方式和内容,公开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主城区以外其他县(市)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由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督促经营单位制作相应的标价牌。
通知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标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定价方式、收费依据、停放车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及条件、价格举报电话。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昆发改价检〔2013〕409号)文件同时废止。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于3月20日开始实施。新办法致力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12358价格举报平台有专人值守,保持畅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将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席记者 殷雷 昆明日报